危废焚烧炉/危险废物处置设备(说明书):
危废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10点要求:
(1)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2)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3)应有适当的冗余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4)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5)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6)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7)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
(8)炉渣热灼减率应<5%;
(9)正常运行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10)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危废焚烧炉/危险废物处置设备(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