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规格
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流程:
①与产品有关的所有资料先要先在网上注册提交,资料受理了以后,监督员会验收厂房,验厂的当天对申请产品封样。
注:与水接触的部件供应商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如果没有批件需要贵公司先做部件检测,才能递交资料审厂。
②封完样的产品可以直接送到检验机构做产品检测。
③检验合格了以后去监督所申报,申报下来就是批件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规格
1、输配水设备【包括: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1)管材与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质处理壳体:
①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②类型及规格;
③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④使用年限。
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①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②防护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使用方法;
④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⑤材料的使用年限。
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①功能;
②水流程图;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⑤技术参数。
2、防护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1)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4)使用年限。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十五)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及文字说明(申报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应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十六)产品标签(铭牌);(申报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属于初次申报产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可提供样稿);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3、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
4、产品执行标准号。
5、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6、注意事项和/或用语。
7、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注: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表明。
(十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1、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3、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5、水处理剂: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6、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十八)申报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应提供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十九)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原件)和被委托方的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核原件);
以下为现场审核通过后的补充许可材料:
(二十)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1、申请输配水设备、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时,提供1年内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2、申请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时,提供2年内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二十一)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注:检验报告中应有描述产品封样情况及抽(送)样人内容。
1、申请输配水设备、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时,应提供1年内检验报告。
2、申请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时,应提供2年内检验报告。
(二十二)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二十三)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二十四)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
2、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3、大型水质处理器的照片应显示机器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
(二十五)专家技术审查结论(需要时应提供该材料并附审定专家名单);
(二十六)委托检验协议;
(二十七)提供产品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
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内容应简明扼要,表达准确;
(二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1、委托申报时应提供法人委托代理书(签章);
2、在华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4、产品材料及配方;
5、产品质量标准;
6、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7、产品标签(铭牌);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0、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