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年7月1日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7号)与《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评审要点》(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
对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涉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亲算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要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工作。
中科检测场地调查服务项目
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场地调查检测、工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旧村改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土壤检测(GB36600标准82项)、地下水调查以及检测、地块污染调查、土壤专项评估、修复评估评价……
场地调查行业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月 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 11 月 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1月 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8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12月 29日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6]3号);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2号);
《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环发[2008]8号); (13)《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1 月);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发[2006]129 号);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
《全国土壤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T164-2004);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 2017 年第 72 号公告);
《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0 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东环办[2019]5 号);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1.5.3 相关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科检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场地调查检测
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 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 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火力发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 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