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有害效应检测法律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6 .10爆破有害效应监测
6.10.1 D 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 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 监测项目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 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 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 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5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6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爆破振动检测机构业务范围:
地下爆破施工:山岭隧道、地铁隧道、水工隧道因钻爆施工引起的振动对上层建筑物、设施设备或临近既有线的影响。
露天爆破施工:城镇浅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狭窄沟谷硐室爆破等施工对临近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有害影响。
拆除爆破施工:楼房、桥烟囱、冷却塔、厂房、围堰、堤坝、基坑钢筋混凝土支撑等拆除爆破引起的振动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