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由于我国某些省市地域广阔、人口分布不均,医疗垃圾很难集中到市级地点集中焚烧处理,医疗垃圾的运输成本过高、易造成沿途污染,如果以县级为单位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特点:
1、医疗垃圾集中处置PM2.5达标焚烧炉焚化温度高,二次燃烧,燃烧完全,烟气停留时间大于3秒;
2、医疗垃圾集中处置PM2.5达标焚烧炉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节约人力成本;
3、合资燃烧器,性能稳定,炉膛升温快,耗油省;
4、尾气排放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
5、工艺设计合理,占地面积小,价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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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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