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
云南省*、省*、省*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此外,VOCs排污费征收的试点范围、核算办法、污染当量值、征收权限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挥发性有关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011)中的相关规定。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制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