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
(一)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编制指南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到所有废气国控、市控、区县控重点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加强预案演练。当出现空气质量超标但尚未达到重污染时,鼓励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和限产减排;当出现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要求逐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加强环境与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企业环境检查,严格执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严格环境和现场检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网格化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行政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监测700家次以上,根据季节变化和空气污染状况,重点监测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等指标。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与联动。市、区县环境行政机构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玻璃、工业涂装等行业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排污许可“双随机”检查,督促企业规范作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生产、储运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逐步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门联网运行,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有关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