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热炉氮氧化物尾气分析系统
近年来国家对VOCs治理力度持续加强,政策上从物料的储存、装载到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再到有组织排放、设备动静密封点等对各环节作出了约束规定;相应的重点行业企业对VOCs的减排治理也热火朝天,但现状怎么样?是否实施了减排措施?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的排放限值?本文以VOCs排放“大户”---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为案例对象,结合对多家石化企业的考察,分析石化废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石化废水通常指在石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生的废水,含有多种污染物、浓度高、危害大。废水中的各种污染物会随着温度的变化释放到空气当中,是石化行业VOCs排放的重要环节。目前多数企业对废水池采用密闭加盖并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来进行减排治理。但实际情况是虽然现场废水设施密闭加盖,也增加了废气收集处理,但是投用率、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废气排放浓度往往与政策要求与设计值相差甚远。
二、政策要求
我国对于石化废水VOCs排放及治理要求明确规定: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5.4.3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浓度应小于120mg/m³。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中9.1.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含 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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