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扩大认证机构的范围以及监督管理,规定了认证机构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
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优选。
国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也非常重要。所以,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专项检查。
那么,要想成为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机构,需要报送哪些相关材料呢?
《通知》规定了五项内容,一是满足《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及技术能力、已获得审批的业务范围及相关技术能力,能够覆盖已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二是对3年内无违反认证要求/不良记录的声明文件;三是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证明材料;四是了解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能够为采购人提供有效技术服务的声明文件;五是能够与市场监管总局所建立的政府采购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实时上传认证结果和产品有关数据信息的声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