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环境保护局指出,安纳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安纳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纳达表示,针对督查组查出的异味严重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对部分变形的盖板进行了更换和加固,确保公司曝气池废气不外溢,经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本次环保行政处罚没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管控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