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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10-29 468
导读

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环罚字〔2018〕19号安徽裕隆模具铸业

 

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9号

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雨生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2831373W(1-1)

地址:宁国市天湖镇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6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废物与普通固废混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21号)。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14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21号)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和普通固废混存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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