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等5人先后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汽车修理店、摩托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贮存在承租的库房内,并将废机油销售给同样“无证”的闫某。去年6月至10月间,闫某在“无证”情况下多次到石景山区衙门口石丰桥下大院内向邹某等人收集废机油,并通过添加水、融水剂、火碱等物品将废机油制成脱模剂出售给建筑工地使用。10月14日,闫某再次到该大院向邹某等人收集废机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其他含废机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闫某、邹某等6人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据统计,6人因对废机油处置不当发生渗漏,导致院内374.96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受污染土方量为322.38立方米。根据生物堆技术修复方式,每立方米土壤修复处理成本为400元。对查获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共花费284270元,其中应急服务费单价为每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因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4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判决6人共赔偿应急服务费8万余元,土壤修复费共计近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