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3月7日讯 经成都市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贯彻了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新精神、新部署,进一步完善了成都市市级地方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建立该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009年,成都市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已连续实施8年,发放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5亿元,有效调动了农民自觉保护集体公益林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随着国家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的新举措,为更加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6年开始,市林业园林局对2009年出台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成都市将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作为建立健全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要抓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抓好落实,让从事森林保护的林农和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合理补偿,确保生态得到有效保护,农民不断增加收入。成都市将进一步创新“制度+科技+监督”的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核发机制,不断完善“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系统”运行,拓展系统服务功能,确保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得到安全、及时、准确兑付,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为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