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以省大气办名义交被督查市政府,并抄送被督查市环保局。同时,督促地方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尽快整改到位。一般性问题整改情况可由被督查市环保部门直接向督查组反馈,督查组每天汇总上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相关市发督办通报,进一步督促落实;相关市环保局需书面反馈督办问题整改情况,逐一销号。对督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社会公开,移交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环保厅将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并视情况同步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切实发挥督查震慑效果。对有关地方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将纳入省级环保督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