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设立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和环渤海三省一市政府参加,由管委会统一安排环渤海地区的发展与保护规划,对渤海的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产业布局、项目审批、环境监测实施综合管理。
完善渤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渤海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出台《渤海保护条例》,立法规范渤海污染防治、资源开发、产业规划、生态保护等。
设立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以生态补偿机制为抓手,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跨地区、跨流域、上下游、近远海相衔接的生态补偿。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渤海保护修复专项基金,同时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集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用经济手段促进渤海流域治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