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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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年 6月 19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娟娟律师、张利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择期召开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 2022 2022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年 月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2023 4 27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下同)和巨潮资讯网
( ,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