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系浙江省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及相关技术咨询。被告人夏某频系该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直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环保公司因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COD)等指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环保公司为了逃避监管、防止再被行政处罚,先后七次购买“COD去除剂”水剂、粉剂,由夏某频亲自或指使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影响COD自动监测结果。“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只是干扰COD测定过程,造成监测值比实际偏低。后该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发现。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频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环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为逃避监管、规避处罚而采用隐蔽手段干扰自动监测结果,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废水,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夏某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环保公司、夏某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环保公司罚金20万元;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规排放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环保公司作为环保治理企业,不仅未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反而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结果,实际上污水处理未达标即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属于“知法犯法”“假治污、真排污”。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环保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某频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取向。程序上,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履职,合议庭当庭宣判,环保公司、夏某频服判息诉,将庭审开成一堂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公开课,亦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