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现将近期典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予以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近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作为河砂的销售商家,为便于河砂的销售和运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了露天堆放和装卸河砂的行为。因近期晴热高温,河砂等物料在干燥后极易产生扬尘,影响周边环境。针对此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土壤执法中队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对该河砂堆场未密闭、未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