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政策原文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下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自有活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车,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引领带动作用,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1.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3.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现有环卫车辆,鼓励提前更新并参照新增环卫车辆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4.出租车。新能源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下同)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5.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