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将至,环保行业依然热火朝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2月正在实施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法规,其对地下水管控、保护、防控污染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吹风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地下水具有重要资源属性与生态属性,是重要水资源战略储备,做好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对保障我国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条例》的出台是发展的迫切需要,确保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要切实落实好地下水的各项规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措施,统筹做好地下水建设工作。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于9月29日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9月3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40201-2021)
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3/d)运行效果评价。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
该强制性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11月8日公开发布,将于12月8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放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