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市泰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 年 3-4 月份汽柴油分析仪低气检查的检查日志与提供的低浓度标样不一致;4 月 22 日某柴油车复检时功率异常,4 月 22 日某小汽车复检时二氧化碳数值异常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 36.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3.445 万元。
案件点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专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涉检验机构在长达两个月的期间内存在检查日志与低浓度标样不一致情形,导致检测报告失真,其行为不能以操作人员疏忽大意来解释,这是案涉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承担起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如果不能把好检测这一关,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检测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02
宜兴市顺安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顺安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转换阀未打开,初期雨水未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直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挥发酚浓度为 5.78mg/L。该企业有水污染防治设施,却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25 万元。
案件点评:雨水污染的防治跟所有的环境污染防治一样,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涉企业设置有雨水收集池,即是为防止受污染物的雨水直排后污染外环境。但该企业却未打开进水转换阀,使得雨水污染防治流于形式,直接对外排放。涉案企业的这一行为严重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例亦提醒所有的企业,应让雨水流入收集池进行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再对外排放。
03
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气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进气管道断开,有机废气未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案件点评: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虽然根据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不断提升废气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果,投入资金新增了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是在管理上麻痹大意,在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进气管道断开后未及时发现,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不用要投钱更要用心,若是思想上不重视,终会导致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04
赵俊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及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赵俊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从事塑料粒子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加热挤塑工序运行时产生废气未建设治理设施,冷却水未建设回用设施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査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37.035 万元整。
案件点评: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无证无照,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为典型的 " 散乱污 "。2021 年 5 月份,无锡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 + 专项整治的通知》,该作坊被我市和桥镇列为关停类 " 散乱污 " 企业(作坊),要求其 6 月底前完成关闭。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关停要求,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其仍然继续违法生产,虽然检查后,立即拆除了生产设备,但其违法生产主观故意明显,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自身经济利益,挤塑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就直接排放,冷却水未建设循环回用设施,均造成了环境污染。
05
江阴市大洋固废处置利用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阴市大洋固废处置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大量吨桶盛装的废液露天堆放,堆放处旁有雨水收集沟,未见废液泄漏的有效收集措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14.5 万元。
案件点评:随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如何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成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关注点,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而杂,企业主和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已成为我市打赢净土保卫战的重要障碍。在面临土壤污染日益凸显的压力下,该单位虽已制订了危险废物管理方案,但形同虚设,大量盛装有废液的吨桶任意堆放,企业主和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从未落实到自觉行动上,吨桶残渣存在随着雨水和场地冲洗水进入土壤的风险。此案告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侥幸,触碰了环保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06
无锡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油烟废气处理设施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油烟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案件点评:我市城区环境信访主要投诉类别为餐饮油烟污染,餐饮油烟信访占比每年居高不下。餐饮油烟污染成为影响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类违法排放油烟的情况,严肃查处,树立典型,提高餐饮单位守法意识。
07
无锡成尔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无锡成尔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因长时间未进行维护活性炭表面已完全堵塞,且活性炭已坍塌在废气治理设施底部,活性炭吸附设施已完全丧失废气处理能力。另发现该单位调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物机废气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经手持式 PID 检测数值为 297.4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喷漆线、调漆设施进行了现场查封并除以罚款 10.4 万元整。
案件点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来自于每一个生产环节。该单位喷漆车间虽已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治理设施,但活性炭填充箱内的活性炭已坍塌于设施底部且活性炭表面已堵死,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同时,涉案企业忽视了很重要的调漆环节,并没有对调漆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作业。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侥幸,要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务必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同时注意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才能保障合法生产。
08
无锡市凯利铝业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市凯利铝业有限公司从事铝件拉铸,铝棒热挤压工序使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2.9 万元。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个典型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发布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锡政告〔2017〕6 号)明确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相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
09
江苏今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苏今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宽幅车间调料间门窗未关闭,部分配料桶敞开,挥发性有机物正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案件点评:夏季大气污染已成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 " 拦路虎 ",面临大气污染日益凸显的压力下,该单位调料工序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门窗也未密闭,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触碰了环保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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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媛智宠物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案
案情简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市媛智宠物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登记表备案手续,擅自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建设完成 1 座 X 射线机房,并使用 1 台 III 类 X 射线机进行拍片营业,至今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55 万,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案件点评:辐射管理工作关系到企业员工与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慎之又慎。无锡市媛智宠物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薄弱,在企业的环保管理上存在巨大漏洞。此案告诫相关单位,不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