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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加压!企业必须了解的11项环保法律知识点

   2021-09-06 人民网44
导读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北极星大气网讯:近年来,随着各类专项督查行动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需要需要及时自检自查、严格整改,主动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北极星大气网讯:近年来,随着各类专项督查行动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需要需要及时自检自查、严格整改,主动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明确环境违法成本。本站梳理环保手续以及大气污染防治两方面的常见环保问题及典型案例,供企业学习启示并尽早规避相关风险。

环保手续类

一、未编制环评、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建设生产线。或在环评审批后,未按照环评进行建设。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

某公司已建设氧化亚硅生产线及厂房,未按照规定依法向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11.7万元。

二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工生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以10万元-100万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

典型案例:

某机械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抛丸机正在生产,被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依法立案处罚20万元。

三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典型案例:

某公司生物质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且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大气环境。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20万元,并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处罚5万元。

四、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检测或未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处以2万元-20万元罚款。

五、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自行监测内容的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每次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类

一、拒绝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典型案例:

某化工公司重污染天气限产台帐与相同时间段的糠醛生产成本日报表不相符,同一时间段两个台帐中糠醛产量差异明显。该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且未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产措施。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30万。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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