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开展“双随机”抽查发现,某某新能源(敦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建成并网发电。一直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此行为属于未验先投。
(二)法律适用
某某新能源(敦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环敦环罚〔2019〕8号),罚款(大写)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案例点评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所有案件均利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在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环境违法案件处罚信息,及时在酒泉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