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普宁市南溪镇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更正/变更公告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 | ||
行政区域 | 广东省 | 公告时间 | (略) 18:(略) |
首次(略) | (略) | 更正日期 | (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赵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略) | ||
采购单位 | 普宁市南溪镇人(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略)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普宁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21幢3层302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略) |
(略) 于(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普宁市南溪镇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因笔误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一、本项目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中关于“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统一更正为:
“1、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响应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3、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4、响应供应商须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响应供应商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略)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略);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资格声明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二、关于(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响应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响应供应商,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本项目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中关于“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报名资料” 的内容统一更正为: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略),法定代表人(略)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略))。
注:《营业执照》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报名获取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略)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略)(代理机构):方小姐 | 联系电话:(略)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赵先生 | 联系电话:(略) |
(二)采购代理机构 :(略) | 地址:汕头市(略) |
联系人:郑志华 | 联系电话:(略) |
传真:(略) | 邮编:(略) |
(三)采购人: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 |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南溪镇钟南路 |
联系人:谢玫佳 | 联系电话:(略) |
传真:(略) | 邮编:(略) |
特此公告。
发布人:(略)
发布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