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
东莞市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
末端自动监控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东莞市涉 VOCs 排污企业全过程智能监管系统的组成、实施等要求。本技术指南适用东莞市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令第 28 号)
■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 HJ/T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 GB1208 电流互感器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1. 用电监管
用电监管,是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2. 废气产生节点
指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的设施、工序等。
3. 废气收集节点
指收集废气的进入口,主要有以下设备或形式:1)集气罩入口;2)烟管入口;3)与生产设备硬 连接的一体式废气收集管道;4)区域密闭集中收集的排风口;5)其他以收集废气为目的设计的管道进风口。
4. 废气治理节点
指从废气收集到末端排放过程中,对废气进行治理的设施、工序等。
5. 废气排放节点
指有组织收集后的废气经过治理措施后排放阶段涉及的设施、管道、烟囱。
6. 治污设施运行监管
治理设施监控,即工作状况的监督以可视化界面体现。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从环保设备监控发展到企业整个生产状态监控,采集污染设备排放数据与污染治理设备数据,控制企业设备合理利用,是巩固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成果重要手段。
7.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动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8.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 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称数采仪。
9. 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 步骤, 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10. 有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四、监控要求
1. 监控要求
产污环节:对产生 VOCs 废气的生产线(设施、装置)设备的用电进行采集监控。
收集治污环节监控:在收集环节对产生 VOCs 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用电等参数进行采集监控, 在治理环节根据实际使用治理工艺类型对用电、温度、湿度、压力等部分或全部参数进行采集监控。
排放环节监控:在排放环节对排放风机用电以及末端排放口浓度进行采集监控,实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全过程在线监控常规参数一览表
序号
监控节点
监控参数
监控要点
监控设备
安装位置
1
产污车间总用电量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的运行用电实时数值信号
根据环评和排污许可文件关于企业产排污环节的分析,采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设备总功率、用电量。对应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的生产设备用电信号可以总体采集。非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对应的涉 VOCs 产污设备需分别采集。涉 VOCs 产污设备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表监控,不涉 VOCs 产生的其他设备不纳入监控。
智能电表
产污设备配电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