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一公司被罚37万元!
文章导读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对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内胎硫化车间刚刚停止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370000元。
▲来源:中国大气网 整理:易小师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对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内胎硫化车间刚刚停止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橡胶制品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370000元。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环西新罚字〔2021〕2008号 处罚日期:2021年09月13日 处罚文号:青环西新罚字〔2021〕2008号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松云路667号的青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内胎硫化车间刚刚停止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处罚金额:3700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执行情况:未履行
该橡胶制品公司的处罚案例给人以警示,当前,虽然许多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意识得到了提高,但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仍存在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到位,导致治理设施未及时运行,而受到环境执法部门处罚的情况。
那么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呢?一起来和小编了解一下吧~
涉及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