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施未验先投,一企被罚250000元!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椒江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人体模特项目生产,厂区内建有废气处理设施一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进行排放,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完成环保验收。
该企业员工正在从事喷漆作业
该企业的废气处理设施
该企业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椒江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法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