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11-18 11:15 回复:0 关注量:43

 

人民网太原11月17日电(记者 麻潞)11月16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各市办理的5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并对运城、太原、晋中、吕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据悉,2020年10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了公众举报奖励机制,细化了举报奖励规定情形和程序,为群众举报线索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山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起到良好效果。


案例一


运城市对群众举报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有人非法收集、贮存铝灰。经查,万荣县南张乡范村居民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开始,使用运输货车将河南巩义市三个工业园区产生的铝灰(危险废物HW48类)共计5765.18吨,拉运至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一废弃养殖场的东侧,采用吨袋包装露天堆存,顶部及底部仅采取铺盖塑料布进行简易防晒防渗处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袁某某非法倾倒铝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7月2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万荣县公安局;8月17日,万荣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目前已将堆存铝灰全部清运,按危废暂存要求予以封存;对清运现场遗撒铝灰及沾染铝灰的土壤交由第三方公司按危废要求进行填埋处置。


【奖励情况】 根据《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本案件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太原市对群众举报某高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污泥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阳曲县蒲子村“某复合肥厂”院内堆放大量污泥,气味呛人。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企业为太原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污泥的相关环保手续,擅自露天堆放大量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采取防臭措施直接露天发酵,现场存在异味。


【查处情况】 对于该企业生活污泥处置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采取防臭措施露天堆放污泥的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案例三


晋中市对群众举报某合作社未按规定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和顺县某合作社长期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鸡粪、死鸡倾倒至周边山沟、农田,周边散发着阵阵恶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及下游水库水质。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内无肉鸡存栏,但在其西北坡上有鸡粪堆存,未及时利用或处置,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 对于该合作社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晋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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