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注水稀释在线监测采样,污水处理厂厂长被判刑7个月!
近日,晋江法院对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晋江首个“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
据了解,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是市级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作为厂长,在被告单位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将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
李某自以为采样口监控设施未运行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动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