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监管 信息化追溯,广西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05-25 15:00 回复:0 关注量:37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其涵盖范围广、实用性强、接地气,从一般固体废物到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从农村生活垃圾、秸秆、畜禽粪便和尸体的分类、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城市垃圾分类、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和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条例》明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固体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发生的案件以及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相关信息将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条例》明确,农村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并加强对秸秆的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者处理、销售者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不得拒收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动物内脏等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屠宰畜禽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条例》指出,城市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城市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监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和规划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置厂、大件废弃家具处置厂和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城市和农村、不同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个人和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



《条例》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例》注重责任和考评机制建立。规定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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