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昆明市发布2021年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去年昆明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641件(含减免案件430件),罚款1.3亿元。同时,还发布了2021年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利用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宜良县工业园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宜良某公司的锅炉烟囱正在向外排放黑烟;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另外,该公司锅炉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的原料为粉煤灰和沙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查处情况: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污和无组织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利用无人机升空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一目了然,大大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管理水平。
2、餐饮油烟扰民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日,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呈贡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小吃店正在运行,主要经营项目为烧烤,设有厨房1个,配有猛火灶2眼,烧烤车3台,其中2台为无烟烤车,但均已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烧烤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同时,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器,仅使用一台油烟机收集抽排产生的油烟。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对油烟治理难点问题进行常态化管理,真正解决市民实实在在关心的问题。
3、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22时37分,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及售楼部内部装修施工,噪声较大,对周边群众造成一定的影响。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未按要求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登记。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投诉夜间施工扰民占噪音投诉80%以上,完善夜间扰民零容忍,不仅实现了市民诉件量明显下降,也实现了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4、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查处案
案情简介: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对昆明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分别将购置的3台Ⅲ类射线装置销售给其他单位,但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活动。经会计事务所核算,该公司通过销售射线装置获得违法所得1.552万元。
查处情况:没收违法所得1.552万元,并处2.9万元罚款,共计罚款4.452万元。
案件启示: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国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未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均将受到依法处理。
5、未按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查处案
案情简介: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对昆明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年和2020年均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Mo-99、I-131的使用活动;2019年和2020年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转入部分放射性同位素Mo-99、I-131。经对违法所得进一步核算,该单位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03731.87元。
查处情况: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共计203731.87元,并处罚款337953.88元。
6、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安宁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在2020年7月13日前完成4万吨/年复混肥排气口、6万吨/年复混肥排气口处颗粒物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责令该公司限期3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运维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查处案
案情简介: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7日—8日对云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由该公司负责运维的该公司污水总排口、雨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显示,其自动分析仪在线监测取样设备最后一次取样监测分析数据时间分别为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31日;经进一步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后,污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2次测定的平均值与质控样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分别为-99.5%、-64%;雨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2次测定的平均值与质控样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分别为-28%、-98.6%,未达到标准±5%以内的要求。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排污单位或者运维单位未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其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排污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8、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查处案
案情简介: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0日-13日、4月23日到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未采取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大量废矿物油扬散在发动机堆放处地面,部分油污已经渗透至堆存场所下的泥土中;场地内其余位置也有多处废矿物油扬散现象。经核实,除发动机堆放处地面和部分报废车堆存场所做了硬化外,其余大部分场内地面未做硬化。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郑某某立即安排工人对该报废车回收点场地上的废矿物油沾染物进行了清理、收集,于2021年4月12日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服务协议,处置费用共计12060.50元。
查处情况: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所需处置费用20万元3倍罚款即6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郑某某已将60万元罚款交清,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仅提高了罚款额度,还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9、以拒绝进入现场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龙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门卫人员庞某在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进一步说明来由后,仍然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进行检查,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
查处情况: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执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对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不予配合、拖延、阻碍等方式加以拒绝,这种行为,既有损于法律权威与执法严肃性,也有碍于行政执法机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执法机关对此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合理予以处置。
10、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历史视频监控核实,该公司2020年8月4日、12月3日分别对车牌号为云A6***G、闽A6***2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而未使用,选择双怠速法违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