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性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技术,应进行论证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02-28 09:37 回复:0 关注量:82

绿会研究室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致函,建议在标准层面取消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严格要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相关方加强材料质量、施工等管理,以保障其与其他防水材料一起,助力我国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及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

1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致函给予回复,说明了对明挖法地下工程外设防水层规定的前提和原则,并对替代型的材料和技术应遵循的要求进行解读。复函表示——


在编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拟规定明挖法地下工程"外设防水层应至少选择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主要是遵循地下防水工程防水措施坚持"刚柔并济"的原则,为满足"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在总结地下工程防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的基本技术措施要求。


当采用其他替代上述规定的材料和技术时,执行本规范总则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的规定。在能够满足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工程中应用,等同符合本规范规定。


感谢你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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