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和一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1-09-01 17:12 回复:0 关注量:40

 

 

邵市生环罚(2)[2021]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 位:邵阳市和一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JJWG84


法定代表人: 刘德华


地 址: 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凌晨巡查时发现你公司湘EC4669罐车装载20多吨清洗沉淀罐产生的泥浆,正准备倾倒到原新邵镁厂内,执法人员进行了制止,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多次在此地进行倾倒,部分泥浆已流入资江中,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号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1]08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1] 0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放弃听证申请,有我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1]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1]03号)以及《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经我局案审委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新邵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


户 名: 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190602500902490234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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