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内两次私排废水,盐城这对夫妻坐牢又赔偿
“王某、赵某先后两次污染环境,反映其较强的主观恶意,必须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体现适当的惩罚性!”日前,经盐城市建湖检察院提起公诉,东台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合计赔偿16.88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获判的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
生产镀锌,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5月,王某、赵某夫妇租用一处厂房,违法进行镀锌生产,产生的废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的排水管道排放到了厂区外的耕地里。
开工没多久,他们就被建湖的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逮个正着。经监测,废水的pH值和重金属锌等污染物严重超标。两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10月28日,该案移送建湖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认为,王某、赵某违法从事镀锌生产,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1月12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王某、赵某刑事责任,并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8万元和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两次污染,判赔偿16.88万元
2020年10月份,王某、赵某夫妇还在取保候审期间,便再度 “出山”,另寻废弃的厂房,雇佣他人违法进行镀锌生产,生产废水依然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厂区的下水道,流入城市地下管网。12月22日,王某、赵某等人在进行镀锌生产时再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2021年1月28日,建湖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赵某夫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短期内先后两次故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承办该案件的建湖检察院检察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该院决定在刑事部分追加起诉的同时,再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2万元和1万元专家评估费用,并针对第二次环境污染行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值一倍的惩罚性赔偿5.2万元。
东台法院将前后两次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中,王某、赵某夫妇当庭悔罪认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合计16.88万元。目前,赔偿款均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