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了废气处理设备仍被处罚3.8万元?
大家都知道,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但是有部分人认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后就可以一劳永逸,忽视了对治理设备的后续检查和维护。
近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制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油漆工艺正在生产,有三台油漆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油漆废气治理设备开关虽然处于开启状态,但光氧催化设备UV灯管未亮、电流表显示0值。
调查发现,检查当日该公司开启废气治理设备电源开关后,没有检查设施运行状态,造成该设施收集风机正常,但光氧催化设备由于内部线路短路,未正常运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庆元分局于1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处以罚款3.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