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放管服常态化,多维度支持新能源!
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文件指出,电网企业要优化接网基本流程和内部机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明确新能源投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机制和标准。建立电网接入完成率评价机制,将电网接入完成率作为电网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重要指标。
要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气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协同。
具体文件见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整合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在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中同步考虑供气、供水、供电等公共事业配套规划。
(三)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明确许可条件、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探索推动能源审批相关部门联动、事项集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自然垄断企业竞争性业务市场化改革,建立电网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报告机制。加强竞争性环节市场秩序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交易组织、公告发布、结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环节加强监管,保障市场运营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