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顺县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和顺县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公告
为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晋中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计划(2018-2020年)》(市发[2018]6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5号)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和顺县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
二、对学生生活、教学和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其他事项仍按和发改字(2015)5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对调整后污水处理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并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