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废水直排外环境 金湾一企业被立案调查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结合前期工作成果对联港片区违规排水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园区仍有一家企业未落实环保手续,且现场无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废水直排外环境,对周边环境安全带来威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今年一季度,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针对联港工业区企业整改工作进行回查,发现某电热制品公司已于2020年3月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但该公司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擅自违规投产,且生产现场无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人员多次现场提醒整改,企业相关人员均以“老板不在,会按时完成整改”为由推脱,企图蒙混过关。
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3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散逸至外环境,生产废水通过私接雨水篦排放,现场无任何整改痕迹。在铁证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未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该企业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于3月19日对该企业下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整改。同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做进一步处理。
联港工业园位于金湾区双林泵站上游,园区企业规范排污关系到下游水质净化厂进水水质,乃至片区水环境质量的稳定。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将利用金湾环保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监管手段,保持对上游联港片区企业的高压监管态势。
法规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 最高可罚200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