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某机械制造被处罚122万!麻痹大意最终自食其果!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1-08-19 16:16 回复:0 关注量:34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固废贮存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致使乳化液外溢至雨水管道,通过雨水管道流入厂区西侧稻田内,造成环境污染。在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还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经古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调查,该单位在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28台CNC数控车床并投入生产,同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乳化液,根据《国家危险目录》(2021版)属于危险废物,应妥善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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