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被罚120万元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公布的两则行政处罚书显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处理后废水需氧量等含量超标;同时,该公司一轧钢车间加热炉1#、2#
、二轧钢车间加热炉1#、2#排气筒外排废气种氮氧化物浓度超标。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违规事实,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分别罚款60万元,共计120万元。
具体环境违法事实1: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2019年11月22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处理后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50mg/L、氨氮为94.9mg/L,挥发酚为26.9 mg/L,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间接排放标准,分别超标1.33倍、2.80倍、88.67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元)。
具体环境违法事实2: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19年12月5日你公司棒材厂一轧钢车间加热炉1#、2#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342mg/m3、190mg/m3,超过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氮氧化物≤150mg/m3标准,分别超标1.28倍、0.27倍。2019年12月6日,该公司棒材厂二轧钢车间加热炉1#、2#废气筒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1309mg/m3、1231mg/m3超过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氮氧化物≤150mg/m3标准,分别超标7.73倍、7.21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1项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