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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打印]2016-02-23    有效期:2016-02-23 至 2023-01-171121


寻环网电商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寻环网电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是扬州寻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起成立的致力于环保产业链交易的B2B2C平台。

第二条 为规范本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电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寻环网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平台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本平台网站(https://www.xhw111.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本平台交易会员提供环保设备及相关商品的交易、交收及相关信息服务。 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平台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交易会员和卖方交易会员不提供任何履约担保。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平台内一切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本平台、交易会员、交易用户、交易相关参与方等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平台有权依据本规则制定各种管理细则、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通过本平台注册并经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平台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在本平台从事商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本平台交易会员按交易权限分为买方交易会员、卖方交易会员两个类别。有关交易会员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平台《寻环网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会员管理制度》中另行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交易账号是指由本平台为交易会员开设的,用于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并在本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通行证。

第八条 交易用户是指本平台交易会员名下交易账号的使用者。一个交易会员名下可以有多个交易用户,交易会员对其名下所有交易用户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交易商品是指用于本平台交易、交收的商品。

第十条 业务模式是指根据市场和交易会员需求,经本平台认定,交易会员进行电子合同的订立、转让、解除、履行及货物交收的各种形式,平台可以根据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模式或对已有模式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品种、规格、材质、产地、仓库、运输方式、费用、质量异议、交货期限等。

第十二条 交易价格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在指定交货地点交收的含税价格。价格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进行转移、票据交付、货款结清的手续办理过程。

第十四条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会员按电子合同约定向本平台提出的提货申请。

第十五条 放货通知书 指经本平台确认收到买方交易会员足额货款后,由本平台向指定仓库或供应商签发的证明所载商品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会员的物权凭证。《放货通知书》仅用于从本平台指定仓库提取交收商品,不得直接参与本平台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第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平台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结算内容主要包括入金、出金、保证金、交易服务费、货款支付、票据处理、违约金等。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七条 本平台交易时间为24小时。 因不可抗力、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平台认为必要时,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及交易用户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帐号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交易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会员行为,并由该交易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在本平台交易的程序:

    ....)

第二十条 卖方交易会员按本平台规定的格式自行挂牌销售商品或者经卖方交易会员同意由本平台代为挂牌销售商品。资源挂牌时需填写完整、明确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价格、生产厂家、交货方式等)。
 

第四章 交收

第二十一条 买方交易会员提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包装费等均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货物出货后,将货物件数(重量)录入系统中,交易会员即可在本平台交易系统中浏览实际件数(重量)。买方交易会员和卖方交易会员须在本平台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核对并确认实件数(重量)。

第二十三条 卖方交易会员或供应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会员或供应商承担。
 

第五章 质量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流承运商是双方指定的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

第二十五条 质量异议。买方交易会员对交收的货物有质量异议的,需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平台提出书面异议(因包装产生的异议除外),并暂停对货物的一切使用和加工行为,并封存保留货物原标签。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由买方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件数异议。买方交易会员对交收的货物有件数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平台书面提出重量异议申请,暂停对货物的一切使用或加工行为,并封存保留货物原标签。

第二十七条 物流异议。若买方交易会员对卖方交易汇源的物流承运商运送的货物产生异议的,因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平台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平台协调处理相关异议。

第二十八条 其他异议。若买方交易会员对质量证明书存在异议,应在交货日起的24小时内向本平台提出书面异议。本平台接到异议申请之日2个交易日内,向供应商转发该书面异议,由钢银协调处理该异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交收货物产生的质量异议、件数异议、物流异议等问题需要复检并产生复检费用的,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

第三十条 本平台原则上不接收除因质量异议原因产生的退换货申请。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本平台通过本平台网站(https://www.xhw111.com/)向交易会员提供与其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平台无法正常提供与其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数据时,本平台将提前或及时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本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会员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本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平台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的,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本平台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本平台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本平台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向全体交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会员涉嫌违规;

(三)交易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因仓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本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暂停交易、调整开收市时间等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平台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或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本平台交易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平台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平台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恢复交易时间会及时通过本平台网站(https://www.xhw111.com/)进行公告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本平台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本平台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平台通过